近年来,合肥市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中心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目前,共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5893人,约占全市农村低保的50.2%,切实发挥了扶贫兜底作用。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合肥率先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增长机制。2018年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水平为4596元,超省定扶贫线31.3%,成为全省首批实现县(市)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年增幅达到6%、60.8%,其中,城市累计人均补差566元,位居全省第一,农村累计人均补差383元,位居全省第二。目前,合肥市城区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614元,县域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579元,位居全省前列。
针对因学、因病、因缺少劳动力的低收入家庭,采取“支出核减”纳入一批。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同时,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未成年人和三级以下残疾人(含三级),可在获得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发20%-35%的补助。
为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合肥市明确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期满后如已实现稳定脱贫,再退出低保范围,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黄大伟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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