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 疏寒寒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60多岁的钱先生乘坐合肥108路公交车,在车子行驶时,被站在车内前方的一男子撞倒受伤,钱先生将该男子及合肥公交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月28日记者获悉,合肥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集团担主责。
去年9月28日19时,钱先生从合肥南七里站乘坐108路公交车前往贵潜路口。其间,公交车突然加速,站在钱先生前方的乘客许先生因惯性后仰,导致钱先生摔伤送医。案发后,许先生认为,此事与他无关,应由公交集团担责。公交集团则认为,此事是两名乘客间发生碰撞,公交司机是正常驾驶。对此,钱先生和许先生均表示,该公交车事故发生时存在突然加速的情况。
公交车上的监控显示,当时许先生站在公交车后门处,左手上举抓握扶手,右手持手机置于右耳侧,此时钱先生站在许先生身后。随后,许先生左手放开扶手,此时车辆突然加速,致许先生因惯性右仰,撞到了站在其后方的钱先生,致钱先生摔倒。监控显示,事发时许先生及钱先生均未抓住扶手。
[说法]
两乘客未扶好
也要各自担责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公交集团的驾驶员在行驶中突然加速,是导致钱先生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钱先生、许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均没有抓住扶手,也是导致钱先生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确认由公交集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钱先生各项损失6千余元),许先生承担20%的责任(赔偿1千余元),钱先生自行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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