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命山,区长。
被征收人:王成伟,男,身份证:342623********4217。
住址: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大陈村第八村民组。
因江西路(锦绣大道-紫云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19〕第5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19〕第5号),决定对江西路(锦绣大道-紫云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王成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大陈村第八村民组房屋在江西路(锦绣大道-紫云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经核查,被征收人户籍不在义城街道大陈村,在义城街道大陈村未享受承包地,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约194.9平方米,性质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房屋无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以及《江西路(锦绣大道—紫云路)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王成伟户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户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5225元(依据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
三、搬家费:500元/次×1次/户×1户=500元。
四、补偿款总金额:5725元。
你户应当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包河区义城街道大陈村第八村民组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你户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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