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克,对于普通物品来说,是微不足道的重量。但对于毒品来说,就有可能成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
合肥被告人吴某是个“瘾君子”,曾因贩卖毒品于2012年受过刑事处罚。2018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吴某先后3次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等人吸食毒品。当年8月3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中发现,吴某还曾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过毒品,但吴某一直辩解是帮助他人代购,自身并没有从中牟利。因贩卖毒品的证据较为薄弱,今年1月中旬,侦查机关以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将该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在认真审查完卷宗后发现,吴某的供述中虽然交代了曾7次帮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事实,但其一直坚称没有加价销售。真的只是无偿代购吗?办案检察官再次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后,疑点浮出水面:吴某交代,每次都会从“代购”的毒品中扣下0.1克。部分吸毒人员的证言也证实,从吴某处购买的毒品“分量比较少”;吸毒人员杨某证实,2018年6月20日从吴某处花了1400元买了两个“货”。但吴某供述表明,其从上线处是按照650元一个的价格拿的“货”,这其中的100元差价哪去了?
根据相关规定,帮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劳务费”“介绍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为查清犯罪事实,庐阳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疑点得以查清。
经查,2018年6月下旬至8月初,吴某为以贩养吸,多次以加价、克扣重量等方式,向杨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7次,共计3克。
日前,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冬云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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