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吴大爷和老伴陈老太是再婚夫妻,吴大爷系丧偶,陈老太系离异。为避免以后各自子女为财产发生纠纷,现想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其中吴大爷的房子系其与前配偶共有,但是尚未分割。陈老太的房子系其与前配偶共有,离婚协议上约定归陈老太所有,但是尚欠按揭贷款没有还完。现在吴大爷和陈老太对上述约定产生了很多疑问。如何约定?约定有无法律效力?
【公证员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上述吴大爷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配偶已经死亡,房屋的一半即属于吴大爷配偶的遗产。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吴大爷配偶的财产由其配偶、父亲和母亲、子女共同继承。又因为吴大爷配偶留下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处理,吴大爷所占分割尚不明确,所以吴大爷对自己房产的处理权限仅限于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和继承其配偶的那部分产权。而陈老太的财产虽然与前配偶已经做了约定,因为尚欠银行按揭贷款,设置了抵押权,其处理权限不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也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综合上述考虑,我们建议吴大爷和陈老太在约定中表述得更准确点。吴大爷的财产只能表述为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及其继承前配偶的那部分财产。而陈老太约定的财产标的需要表述所欠按揭贷款由谁偿还,且在笔录中明确告知吴大爷和陈老太,他们的约定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也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吴大爷继承其配偶的那部分财产具体份额,要在分割后才能具体。
吴昊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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