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随着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的下达,合肥市检察院办理的窦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我作为此案的承办人,看着自己付出大量心血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心情自是轻松不已。与此同时,我也不由得为自己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提的一个不起诉建议而庆幸。假若将那名涉案人一并起诉,该案的办理会不会留下瑕疵?社会效果又会如何?尽管已办理过N起案件,但此时,我的心里还是有些忐忑。
虽是嫌疑人 但患有精神病
那名涉案人江某某,是该案的嫌疑人之一,侦查卷宗里也有对他参与犯罪的指控。
该案是一起涉黑案件,早在2011年,主犯窦某某通过自己开办的一家投资公司,拉拢张某某、窦某、岳某等人,非法放贷、讨债,并招聘了石某某和江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讨债活动,干了大量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的事情。以至形成了以窦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某、窦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江某某、石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这个江某某,多次参与了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的非法讨债活动,而他参与其中的证据也较为充分,对江某某提起公诉,亦无不当之处。
可是,经过进一步审查,我发现江某某竟患有精神病。
江某某的精神残疾证颁发于2015年10月10日,据他提供的医疗治疗病历反映,2015年7月22日,他曾到合肥精神病医院治疗。病历显示:他精神失常多年,能力明显减退半年,行为乱加重1周。20多年前有“抑郁症”史。平时生活靠他人协助,服用药物,勉强做保洁工作。近3年年年犯病,持续几天至1-2周,每次犯病锁在家中,服药后病情有好转。而其母亲亦有精神失常史。精神检查发现,病人意识清,被动,情感淡漠,不合作,话少,称有人害自己,喜欢独处,定向全无自知力。诊断印象:精神分裂症。之后2016年、2017年均有再次到医院治疗记录。
江某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也供述患有精神病,称自己当年到湖南茶陵县入赘,1990年儿子出生后不久,因前妻去世备受打击,精神崩溃去医院治疗,诊断有精神分裂症。2008年来合肥生活,和现在妻子认识结婚,其妻也是残疾人,无业,平时只能靠捡破烂为生。另外江某某在供述中还说,自己应聘到窦某某公司时,没有跟老板说精神有问题,但老板看出他的状态跟正常人不一样,公司里的员工都是年轻人,就他一个50多岁的人,每月给他的工资也是最低的,其实老板就是利用他作为讨债闹事的工具。
我在讯问时重点问了他发病及治疗情况,他说吃药就还好,药一停就不行。
存疑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
为明确江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况,我让侦查人员对江某某的精神状态及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这个鉴定至关重要,因为据此,即可依法确定江某某应负的刑事责任。但因该案发生时间过去很久,且提供的江某某病历均系作案后就诊,无作案前及作案期间的就诊病历,周围旁证也无法反映其在作案期间的精神状况,根据现有资料,医院因无法追溯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而无法作出准确鉴定。
对此,我感到很棘手,一方面公安机关无法收集2015年之前的江某某就诊病历,2015年之前数年,也正是江某某被聘在窦某某公司且参与了一些讨债活动的时间。因无病历,无法准确鉴定江某某当时的精神状态;另一方面现有证据反映江某某确实多年前就患有精神病,2015年病历中明确记载江某某在窦某某公司工作那三年,每年都犯病。因此,做不了鉴定,虽然无法准确证明江某某作案时究竟处于什么样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中,但依据多年公诉经验,我还是敏锐意识到对江某某提起公诉的风险。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我认为,在精神病人犯罪情况下,需要根据该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定罪处罚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再者,通过对江某某家庭情况的了解,其妻子是残疾人,精神状况也不正常,如果起诉江某某,不仅有可能加重他们的病情,毁了那个家,同时也会增加社会负担。这样的办案效果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鉴于此,我将此案向领导汇报并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建议对江某某存疑不起诉。
检委会认真讨论后,接受了我的建议,对江某某作了不起诉处理。而窦某某等12名被告人,经提起公诉后,分别被法院判处25年、20年乃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陈胜 口述/黄骊 整理
新闻推荐
牙齿可以说是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是我们人体最重要的器官之一。当下,很多人的牙齿不太好,多半是因为日常生活中,不懂得保...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