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突然撞上一只轮胎,这是驾驶员徐师傅2018年1月14日遇上的“倒霉事”,因此造成九级伤残。徐师傅认为,高速公路上出现轮胎没有及时清理,给驾驶员带来了安全隐患。于是,他将该段高速管理方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余万元。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即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担责30%,赔偿徐师傅64582.30元。
高速公路上撞到大轮胎
徐师傅今年54岁,是一名客车司机,常年跑运输。
事情发生在去年年初,2018年1月14日晚上10点10分,徐师傅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着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驶入肥东境内时,看到此段高速正在修路,限速80。徐师傅介绍,他当时降低车速行驶,但没开多远,客车的前部突然碰撞上一个东西,发生了交通事故。原来,徐师傅撞上了一只大轮胎。
此次事故造成徐师傅受伤、车辆损坏。1月15日,徐师傅被送进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右足跟皮肤挫裂伤。后经鉴定,徐师傅因交通事故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属九级伤残。
驾驶员状告管理方索赔
针对此次事故,合肥市交警部门认定,徐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徐师傅认为,是因为高速公路上有轮胎这样的障碍物,才导致自己出车祸,高速公路管理方应该担责,赔偿自己的损失。
徐师傅了解到,事发路段由皖通公司管理,皖通公司的合肥管理处负责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等。于是,徐师傅将皖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7621.74元。
在法庭上,皖通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是徐师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驶操作不当,致车前部碰撞一轮胎上所致,应负全部责任。事故路段系高速公路,因在速度方面设计的特殊性,对驾驶员谨慎注意的要求更高,而且轮胎系体积较大物件,更能够被驾驶人及时发现并避让,但徐师傅不但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反而违反交通法规,徐师傅的违法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对损害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但徐师傅认为,高速公路在行车道存有体积较大的障碍物即轮胎,在有限速的情形下,自己已采取妥当的措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但因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对高速公路未尽到管理义务,高速公路行车道存有轮胎障碍物,已严重危害到广大驾驶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与高速公路管理方有偿经营与享有的利益是严重不对等的。
法院判皖通担责30%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皖通公司系事发路段的管理人,其负有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以及保证高速公路处于安全畅通状态的义务。但皖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事发当日对事发路段履行了管理职责并尽到了及时维护义务。因此,对于事发路段上出现的轮胎与徐师傅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徐师傅受伤这一事故,皖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师傅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照规范要求安全驾驶,也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原因力的大小,一审法院认定徐师傅、皖通公司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即皖通公司担责30%,判决皖通公司赔偿徐师傅64582.30元。
皖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为正在施工的路段,该段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及风险势必高于其他正常路段,道路管理、维护方应尽到更多的清理、防护和警示义务。此外,本起事故发生在夜间,但皖通公司仅于白天巡视道路一次,对该路段在夜间可能面临的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的注意和预见,未充分尽到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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