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承载各商事主体长期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自商誉和品牌显著性的载体。本案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生鲜传奇公司使用被诉商标有其特定的历史因素,且已形成组合使用的方式,在合肥地区的相关消费群体中已形成较为广泛的知名度;与之相对的是,苏州宝汇贸易公司在持续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数量、规模、经营时间、品牌打造等的推广上是有限的。合议庭在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回归了商标的本质,结合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用连续、历史的观点进行综合研判,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了法院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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