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11日下午,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更好地让合肥市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合肥省会城市示范带动作用。
《办法》明确,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成立的评选办公室负责市级劳动模范的具体评选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哪些人可以评选为市级劳动模范?《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包括在全市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市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办法》规定了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诚实守信,甘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等。同时,还授权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市级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条件。
关于劳模享受的奖励和待遇,《办法》规定,劳动模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健康体检、疗休养以及公交补贴等待遇。
市级劳动模范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包括: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非法离境或者丧失中国国籍的;伪造主要事迹或者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记者 赵俊松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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