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新版《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正式印发,并于1月1日起施行。本年度内,一般医疗救助年救助金不超过4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金不超过8万元。
一般医疗救助年救助金不超过4万元
在一般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除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理部分按照三种标准救助。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金不超过8万元
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2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含)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
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含)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年度不超过500元/人
在普通门诊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方佳伟/文 王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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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
按照《办法》,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参保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分为两大类,分别是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
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
另外,其他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是低保标准的2倍及以下)重病患者、因病致困家庭(全年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的医疗总费用小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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