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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晚报 2020-04-11 01:2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于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根据条例,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此外,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同时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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