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近日,合肥市民政局印发《合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自2020年7月1日起,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合肥市养老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发放对象
年满80周岁以上的合肥老人
办法明确,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合肥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计算到月,含当月)的老年人。
合肥市区(开发区)发放标准由市级确定,各县(市)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高龄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资金保障方面,80—99周岁高龄津贴资金,市区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由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办法还明确,高龄津贴按月发放,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每月25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发放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并注明“高龄”。
津贴申请
社区和网络平台两种途径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以及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此外,自2020年7月1日起,也可通过“合肥市养老服务平台——子女客户端——高龄津贴窗口”提出申请。
审批全程可通过合肥市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办理。村(社区)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的,于每月10日前,经全市高龄津贴信息化管理系统,报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每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上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并注明原因。县级民政部门每月18日前,将当月新增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3天。
动态管理
当月新增从当月新增发放
村(社区)建立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档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村(社区)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异动信息录入合肥市养老服务平台。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区续发高龄津贴。市内户籍迁移无需重新申报高龄津贴。对年龄达标应提档发放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调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和去世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原社区,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对于当月新增的高龄老人,从当月新增发放。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的,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可予以补发当年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定期年审制度,各乡镇(街道)要于每年10月15 日前完成年度复核工作。
监督管理
不定期抽查防止“漏发”“错发”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进行抽查通报。对因审核审批不严、动态管理混乱造成虚报、重报的问题,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漏发”问题,未落实按月发放造成资金“错发”问题,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要向社会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对群众提出的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核查答复;要加大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高龄津贴的申请条件、发放标准和办理流程。
街道(乡镇)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做好高龄津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社区(村)经办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金怀翠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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