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当前防汛救灾各项工作,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定,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九类涉防汛救灾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在防汛救灾紧急状态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盗窃、哄抢、抢劫、诈骗、破坏、侵占、挪用防汛救灾物资或公私财物的。
三、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五、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防汛救灾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物资运送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六、妨碍军队、人民警察、抢险人员等开展防汛救灾工作及其他阻碍防汛救灾工作的。
七、编造、散布有关汛情、险情、疫情以及防汛救灾工作等谣言的。
八、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的。
九、其他扰乱防汛救灾秩序的。
洪水无情人有情,防汛救灾为人民。请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生命至上,服从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汛救灾安排。对影响防汛救灾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报警举报。
特此通告
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员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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