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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年休假工资应扣除加班工资

来源:合肥晚报 2020-08-15 00:37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2017年1月,董某入职合肥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岗位为软件设计。因工作性质需要董某经常加班加点,该软件公司也按照考勤按月发放了其加班工资。2019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董某未再续签。离开公司后,董某随即向该软件公司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董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按离职前十二个月银行流水中的平均数额1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共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软件公司认为,董某的工作性质导致其加班,系主动放弃年休假,加班工资不应作为计算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案件解析】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得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有了法律保障。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软件公司没有安排董某休年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对于该软件公司认为董某自己因为加班而主动放弃年休假的理由,仲裁庭不予采信。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故董某的加班工资不应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庭以双方合同约定工资6000元/月的标准,裁决支持了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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