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并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一系列调整。届时,婚姻登记将有哪些变化呢?与冷静期相关的日期该如何计算?在正式申领离婚证的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一次性没有办理成功的,可否再次办理?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一】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两个热点问题
1.离婚登记程序有何变化?
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将由“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修改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冷静期是其中最大的变化。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统计,2010年-2018年,我国离婚数量(含法院离婚)由246.8万对增至446.1万对,离婚率持续上升。当前离婚登记当场办结的程序要求及不收费的政策规定,客观上给“头脑发热”式离婚提供了便利。
“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为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相关各方适度开展一些离婚劝导工作。”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合肥各地婚姻登记单位开展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让一些冲动型的离婚申请当事人重归于好,仍然选择离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心理调适等方面则更加理性。
2. “两个”日期如何计算?
——“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
离婚冷静期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申领离婚证,涉及的“两个”日期如何计算呢?
工作人员介绍,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即1月1日提交申请,1月2日至1月31日为冷静期,如1月3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前往登记处行使撤销权。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办理期计算方式如下:自前一个30日结束后次日,方可办理离婚登记。如冷静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则从第二个工作日起,30天内均可办理离婚登记。如第30天为周末或节假日,同样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办理离婚登记。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五点注意
1. 申请阶段是否需要提交离婚协议?
——可以不携带
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且共同签署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不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2. 当事人在甲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可否到乙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不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离婚登记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如果当事人在正式申领离婚证的期限内,因多种原因一次性没有办理成功的,可否再次来办理?
——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因争执、证件材料缺少等原因,一次没有办理成功,可以在冷静期届满30天内再次来办理。但如果超过办理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只能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4.当事人可否上午进行离婚登记申请,下午来撤回?
——不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所以,当事人最早只能第二天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5.当事人在期间最后一日的下班后要求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
——不可以
工作人员介绍,《民法典》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三】婚姻登记还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婚姻法等将同时废止。除了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方面还将有一系列变化。
1.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更改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完劲松 马洪水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新闻推荐
暖暖冬至日 幸福团圆时 合肥市荣城幼儿园教育集团开展冬至教育活动
冬至到,冬至到,南馄饨,北方饺;暖暖和和吃一碗,保你耳朵冻不掉。2020年12月18日,合肥市荣幼教育集团开展了“暖暖冬至日,幸...
合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合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