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1年1月6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沈霞(化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了解,该案是庐阳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首例案件。
被申请人沈霞与申请人沈平(化名)系兄妹关系,沈霞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沈平向庐阳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法院根据沈平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霞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沈霞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霞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平作为沈霞的监护人。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沈霞与申请人沈平系兄妹关系,沈平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霞的亲属同意由沈平作为沈霞的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这下好了,以后办事就方便多了。”申请人沈平向记者表示,由于妹妹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年迈,平时有关妹妹的事情主要由他来办理。比如办理妹妹的退休工资等事项,相关单位都需要本人或监护人办理。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也是吸收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沈霞虽然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通讯员 缪妍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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