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虚假宣传口罩被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一案,高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2020年1月26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259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朝美N95口罩”零售价40元/只。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KN90,并非标注的“N95口罩”。该药店利用标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虚假宣传的口罩采取了扣押措施,后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该药店不服,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9月7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药店将KN90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准确,遂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朱文彬 记者 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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