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目标、实施主体、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
此举旨在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为全市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根据实施方案,2020年至2022年,合肥将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1.15万人次,其中:养老护理员1.05万人次,其他相关职业人员(专兼职消防员、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共计1千人次。
六类人员 可享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实施方案明确,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六类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及就业部门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人员,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或协定的派遣期限截止前,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重点加强服务一线人员操作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职业技能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等,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更好适应岗位需要。
对养老服务机构在岗人员,依据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在岗职工提升技能,组织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岗前培训
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1000元
对培训机构面向六类人员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根据省市两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给予承训机构培训费用补贴;上述人员初次参加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费用予以免除,按规定给予承担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单位相应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先垫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人才评价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区分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性质,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
统筹资源
分类别、分批次统一参训
实施方案要求,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全市总体培训任务,按照2019年底当地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数占全市常住人口总数比例确定任务,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民政部门加大宣传引导,鼓励六类人员就地就近选择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养老护理员等就业技能培训。
对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组织实施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
另外,主管部门也将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统筹培训供需资源,通过公开程序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分类别、分批次统一参训。市级民政部门自2021年至2022年,每年统一组织实施500人的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其中养老护理员300人,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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