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工人在车间更换物料过程中被物料桶砸伤,造成腰椎骨及掌骨骨折,公司却以其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近日,肥西法院行政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何某于2020年2月入职合肥某电器公司。4月,何某在工作车间更换物料过程中,不慎被物料桶砸伤,造成腰椎骨及掌骨骨折。受伤后,用人单位拒绝为何某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向何某提供工伤认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2020年5月27日,何某出于无奈,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何某虽在合肥某电器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何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及人社局调查核实情况,何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合肥某电器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认为何某系其公司的临时工,对受伤存在过错,不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社部门向法院提供了认定依据,合肥某电器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何某受伤不属于工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合肥某电器公司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不论何种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承担相应责任。在职工遭受工伤时,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职工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还需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收集好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的相关材料,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薇薇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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