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获悉,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操作规程(试行)》。5月14日至5月28日,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可将材料提交至辖区指定的单位进行初审。
据了解,该规程所称的公共充电设施,是指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不含住宅小区类、公共建筑类等按要求配建的充电设施)。申报主体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充电设施运营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要求,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等。
对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合肥市将按照实际充电量给予0.6元/kWh的奖励,由运营企业在用户充电费用中全额扣除。根据合肥市物价部门对充电服务费的定价规定(直流快充不超过0.7元/kWh,交流慢充不超过0.5元/kWh),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的直流充电桩收费价格应不高于实际电价加0.1元/kWh,交流充电桩收费价格应不高于实际电价减0.1元/kWh。充电量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采集的充电有效订单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据悉,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上一年度(按自然年度时间计算,不得跨年计算)奖励金额。逾期未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记者 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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