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和春等36人(本公告及名单详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hefei.gov.cn/)
2021年1月11日收到移交《关于请求撤回36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报告》(合特检〔2021〕2号)。
经查实,白和春等36名无实际操作考核成绩人员按照合格人员成绩申报并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给特种设备安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因当事人无法联系,2021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在《合肥晚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合市监许告〔2021〕3号)的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及对行政处理决定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白和春等36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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