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女,汉,1979年6月出生,2018年7月8日进入合肥某酒店有限公司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2020年4月9日晚突然发生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院及时救治,季某脱离生命危险,住院七天后出院。申请人的出院医嘱及疾病诊断书中均载明,季某需静休一个月。于是,季某向合肥某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病假二个月(即2020年4月9日至6月8日)的申请,合肥某酒店有限公司对于季某的病假申请未予同意,认为请假期限较长,于是作出解除与季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季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本人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季某与合肥某酒店有限公司应当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国家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日颁发了《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依据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另,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季某向合肥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相关个人诊疗记录、疾病诊断书等证明的材料,说明季某患病情况属实,某酒店应同意其休息治疗。季某入职不满二年,依据上述规定,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医疗期内,合肥某酒店有限公司不得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关系。
王丽萍
新闻推荐
合肥市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公布 公租房申请门槛进一步降低
本报讯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市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合...
合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合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