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延安一名城管双脚跳起猛踹一商户头部,彼时,一辆警车经过,但未作任何停留。5月25日,淮北濉溪县一高考生因拍摄城管粗暴执法遭城管围殴,现场对面就有一交警岗亭,3名交警均没有上前阻拦。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一方面,警察的介入可以预防局面进一步失控,避免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平正义。
然而,上述两起事件中,当城管施暴时,现场的警察却避而远之。或许有人会说,同样都是执法主体,警察恐怕不好去管城管的事。这样的说法不免片面。其一,尽管均为执法主体,但警察责在维护社会治安,有权力、有义务及时制止任何社会冲突事件;其二,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表明,城管执法可以凌辱、殴打商户乃至无辜路人。
城管打人而警察袖手,会给民众留下恶劣的印象,甚至会让民众武断地认为,其间可能存在曲意回护。这些年来,城管打人事件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虽与一些城管人员素质有关,却也与缺乏必要的外部约束,甚至存在或隐或显的纵容有关。 □胡印斌
(6月6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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