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濉溪县检察院干警在对看守所检察监督中,发现在押人员李某羁押的12天未折合刑期,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作出裁定,为李某找回12天自由。
李某于今年9月1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濉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9月25日李某约见驻所检察官,反映其去年9月30日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机关抓获,在衡水市看守所关押到2012年10月11日,而判决书中未将其在衡水市看守所关押的12天计算在内。驻所检察官仔细询问后及时到县公安局、法院调查,根据县公安局出具的原始书证,证实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遂向法院提出在押人员李某刑期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日前法院裁定纠正了李某的刑期,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张志强 张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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