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丁贤飞 通讯员任晓东 丁天娇)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任某某抢劫案,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任某某有期徒刑4年,拘役5个月,罚金4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 6月1日凌晨,任某某伙同朱甲、陈某、朱乙在濉溪县城关初中附近拦乘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红色出租车,行至濉溪县城南三桥附近时,4人持刀对郑某某实施抢劫,并强迫对方喝下放了迷药的纯净水,将郑某某捆绑堵嘴后离开。所得赃款及手机、金戒指销赃得款被4人均分。任某某于2013年12月 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此前的2003年5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和上述3人也对一辆出租车进行了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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