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24日上午,淮北市政协原主席阚相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省检察院指定,由亳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阚相华在担任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濉溪县县委书记、淮北市政协主席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小虎等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9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阚相华当庭表示“全部属实”。在辩论阶段,上交到廉政账户的金额以及没有请托事项的款物是否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人从是否有退款的主动性、行贿受贿双方的历史关系等角度对辩护律师所否认的事实进行反驳。公诉人指出,阚相华上交到廉政账户的180万元是在知道黄小虎被查后迫于压力所为,并且由他人上缴,未说明上缴理由,不具备退赃的主动性。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或为具体请托,或为感情投资、利益期待,所赠送财物应计入行贿犯罪数额。
从案发到当天的公开审理,阚相华不止一次地表达了悔恨之意。在最后陈述阶段,阚相华表示认罪悔罪,并感谢办案机关的文明公正严格执法。他说:“由于自己仕途过于顺利,个人主义过度膨胀,长期担任县区一把手,对权力的负面影响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至于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愧对组织培养和人民的信任。请求法庭考虑我认罪服法、主动退赃等情节,能够依法从轻处罚。”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任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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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岫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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