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通讯员陈雪
许诺每月给400元 “好处费”,哄骗25名在校大学“代购”商品,自己却将大学生 “代购”来的商品贱卖,所得现金用于挥霍。不仅坑了表弟和24名大学生,还把自己“坑进”了监狱。近日,凤台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11月,杨某通过QQ联系其表弟岳某,谎称系某贷款公司业务员,需要提升业绩,让岳某从网上购买一台苹果手机并邮寄给自己,承诺由他自己还款,另外每月支付400元好处费给岳某。岳某碍于亲戚情面答应了,按期收到杨某支付的当月还款和400元好处费。
之后,杨某以其需要更多人帮忙完成业绩为由,让岳某联系同学以同样的购买方式帮其购买苹果7PLUS手机,也承诺给予其同学同样的好处费。岳某分别联系了其高中及大学共计24位同学,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网站购买了 Apple Iphone 7PLUS(A1661)手机25部,其中16部价值7188元、3部价值7199元、6部价值7988元,女装皮草一件,价格1399元,合计185932元,上述物品均直接邮寄给杨某。
杨某收到商品后,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低价卖出,获取现金158000元用于自身消费和偿还欠款。 2017年7月,杨某将所获现金挥霍一空后,以无钱为由不再支付25名被害人任何费用。 24名大学生未按期收到杨某应支付的欠款后,多次向杨某要钱,杨某再三推脱后失联。其表弟岳某垫付部分欠款后无力承担,将事情告知家人,因协商还款未果,岳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据公安机关查实,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共支付各被害人7万余元,尚欠10万余元未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其能主动投案,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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