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淮南一被保险人猝死家中,但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5月3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3万余元。
1996年10月,王某在淮南某保险公司为其子王某某投了一份平安康乐险,保险金额20000元。 2006年11月,原告又在该保险公司为其子王某某投了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和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这两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合计130000元,保险单指定受益人均是王某。
2009年5月28日,被保险人王某某猝死家中。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被告报案,要求理赔。淮南某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体情况和住院情况,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因此拒绝赔偿。争执不下,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和保险公司分别就是否履行了各自应尽的告知义务展开了激烈辩论,但保险公司最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仍须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福忠魏莉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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