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妻子几度起诉离婚,只因丈夫不承认自己有外遇,而未能离成。近日,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再次受理这名妻子的离婚诉请,因为多了一份电子数据证据,而法庭依据新民诉法关于证据种类的最新规定,认可了这份证据效力,从而有效促成双方调解离婚。
2011年,王女士曾以丈夫李某有外遇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丈夫李某拒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还理直气壮地说,妻子就是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编造了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坚决不同意离婚。因王女士无法举证,无奈撤诉。
今年1月,王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举证期限内,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电子数据证据,显示其丈夫李某与他人频繁的手机通话记录和暧昧的短信息内容,用以证明李某确实有婚外情。庭审中,李某承认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这是个人隐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种类之一的规定。现王女士向法庭提交的李某与他人的通话和短信息聊天内容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法官当庭释疑,李某放弃了“抵抗”的念头,接受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双方很快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余占胜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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