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报账员的便利,将村集体的802万元征地补偿款挪用购买理财产品。4月23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二审,这名村支书程晋林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王圩村隶属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1963年出生的程晋林原是王圩村党支部书记和报账员。 2010年12月,三和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王圩村的2000万元征地款,转入该村的银行集体账户。因部分村民对征地补偿存在争议,此款被搁置无法发放。 2011年1月5日,程晋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账户中的802万余元转入自己的浦发银行个人账户中。 2011年1月12日,程晋林用其中的400万元,购买了一个月的理财产品。 2011年2月13日,理财产品到期后,400万本金安全返还账户,并获取利息7044余元。如此简单便获利7000多元,程晋林尝到了甜头。第二天,程晋林将自己挪用的部分公款转入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又购买了400万元的理财产品。紧随的第二天,又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这两笔在中国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程晋林获取利息1.2万余元。经统计,在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程晋林用其所挪用的802万元公款,在三家银行先后共计28次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19.2万多元。
2013年6月,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晋林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其中,贪污罪是因程晋林涉嫌私吞公款所产生的利息8972元。法院一审以程晋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程晋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同时,非法所得20.1万余元依法追缴。一审判决后,程晋林提出上诉。淮南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程晋林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程晋林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因此获得的收益、利息,应属违法所得。一审关于程晋林侵吞公款私存利息8972元,构成贪污罪的认定,属使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撤销了程晋林的贪污罪和刑期,其他维持原判。
(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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