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17日,申诉人戴某因与被申诉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申诉的申请,双方纠纷得以化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淮南中院引入了新的第三方辅助息诉工作机制,邀请律师参与研讨提出意见并参与调解,促进案件顺利解决。
是欠款还是团费说法不一
张某是淮南一家旅行社的老板。2009年9月底之前,戴某在张某的旅行社工作。 2009年5月24日,戴某为张某出具一张借条,向张某借款6000元。在此之前,戴某曾向旅行社出具过一张21267元的欠条。 2009年5月31日,戴某从银行汇给张某28000元。
2011年5月,张某和旅行社分别以戴某为被告,向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戴某偿还两笔欠款27267元。而戴某在法院答辩称已于2009年5月31日向张某汇款28000元用于清偿两笔欠款,多支付的733元是自己带团的散客盈利。张某则坚称汇款28000元是戴某向旅行社归还的带团时的旅游团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两审皆认定欠款未还
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认为,戴某称汇给张某的28000元中含借款6000元、欠款21267元,合计27267元,多余733元其称是补偿的利润损失,不符合常理,该笔汇款系戴某多笔汇款中的一笔,并未注明该款系归还的借款,且亦未向张某要回借条,与理不符,故对其所辩不予采信。判决戴某支付张某借款6000元。同理,另一案件中,戴某支付旅行社欠款21267元。
戴某不服两案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充分研讨促成案件化解
戴某向淮南中院提出申诉。张某也不愿意进行调解,一时之间,案件陷入了僵局。
承办申诉案件的法官经过细致审查认为,张某和旅行社主张这28000元并非归还的欠款,而是正常工作产生的团费。但从之前的庭审和证据内容看,张某和旅行社并未提供所谓“团费”的证据。申诉审查听证时,张某和旅行社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不能简单认定此28000元是戴某带团产生的团费。
为慎重起见,淮南中院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件,邀请三位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分管院长和合议庭所有成员参与。三位律师都发表了相应观点,认为申诉审查法官的分析有道理,并提出可以继续参与案件的调解,促进案件协调解决。
法院联系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通报研讨情况,阐明诉讼风险,从第三方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经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于欠款和借款及诉讼费都各承担一半。 (李旭东魏玲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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