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16版《淮南淮河银行一股东涉骗5.4亿泰国抓回》一稿,当事人高某的职务“淮河银行的股东兼法人”表述有误,应为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系淮河银行一名股东。给相关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特此更正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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