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3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潘集区经信委原主任陈新良滥用职权、受贿、贪污、单位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新良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淮南市潘集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被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初,陈新良在审核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违反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不符合条件的8家小企业顺利通过审核并“获得”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27.6625万元。
2011年、2013年底,陈新良利用职务便利,在申报项目过程中,积极给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8万元。
2012年底、2013年底、2014年初,陈新良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8万元。
2013年10月,陈新良作为潘集区经信委主任,以单位名义向7家申报企业收取办公经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使该7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法院认为,陈新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有关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中,明知8家小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予以审核上报,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2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陈新良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
(余占胜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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