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私家车出租给他人用于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驾驶员被判刑罚,受害人近亲属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损失。7月2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肇事车车主俞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俞某某将自己的私家轿车委托淮南某炉料公司对外进行租赁。当年11月7日,该炉料公司与姚某某签订租车协议一份,将该车交付姚某某使用,租赁押金及租金由姚某某直接支付俞某某。
2013年11月16日23时许,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该租赁车辆,先后碰撞迎面而来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车,致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摩托车搭乘人曹某及电动车驾驶人徐某受伤,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姚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去年3月20日,姚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个月。受害人徐某的近亲属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俞某某、炉料公司、姚某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0余万元。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俞某某和炉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姚某某酒后驾车且肇事逃逸,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9万余元后,剩余70万余元由肇事人姚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徐某的近亲属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淮南中院。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明知其所有的轿车是家庭自用车辆,将该车用于出租营利,改变了该车的使用性质,致使该车驾驶人范围从其家庭成员及其允许的有限的合法驾驶人扩大到更为广泛的不特定人员,增加了该车的危险程度。淮南某炉料公司明知该车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下,仍出租营利。姚某某酒后驾车并逃逸,导致受害人不能从商业三者险中获得赔偿,俞某某、某炉料公司与姚某某均有过错。综合俞某某等人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徐某近亲属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俞某某、某炉料公司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11万余元,姚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代奇记者唐欢实习生朱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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