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刘娅)恶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同时触犯了刑法。被告人葛某通过“关机”玩失踪的逃匿方式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在相关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后仍拒不支付。日前,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葛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淮南某学校建筑的油漆工程,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总面积为3万余平方米,工程总价为33万余元,葛某召集了一批工人来赶工。截止到2016年春节,实际完成总工程的60%,应得工程款为20万余元,但在2015年7月施工期间,武汉某公司就已经先后10次共计支付葛某承包费费用23万元。
然而,葛某收到23万元后,并未结清工人工资。2016年春节前两天,工人姚某等人打电话给葛某催要工资,葛某关机后逃离淮南。2016年2月15日,姚某等14名工人到淮南市农民工维权中心进行投诉,葛某仍不配合处理。同年3月29日,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葛某限期支付姚某等14名工人工资,葛某支付其中3名工人工资,剩余11名工人仍未支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截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葛某欠姚某、李某等11人工资共计10万余元。当日,葛某借款3万元按比例支付姚某等10名工人工资,同时作出还款承诺。11名工人对葛某表示谅解,2016年8月18日以后葛某仍在继续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葛某能够积极还款,并取得被拖欠工资工人的谅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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