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南南)因为朋友聚会多喝了两杯,酒后又因与他人言语冲突将人打伤,寿县保义镇村民王某某被行政拘留的同时,还被法院判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4月27日中午,王某某与朋友聚餐多喝了几杯。下午3时许,王某某来到位于寿县保义镇某浴池休息时,碰见同在浴池的刘某某,双方因为言语冲突,王某某用拳头砸向刘某某面部,后被他人拉开。刘某某被打后经六安市人民医院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和鼓膜震荡伤,为此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事后寿县公安局对王某某做出了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某也因民事赔偿事宜诉讼到法院。
近日,寿县安丰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酒后滋事将他人打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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