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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权分割前夫拆迁房吗?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12-18 11:30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通讯员严翠

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个女儿归女方抚养,双方无财产争议。四个月后,男方因土地征收获得了两套安置房。这两套房屋,女方是不是也应该有份呢?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5年3月8日,女方王某与男方孔某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婚生两女均由王某抚养。

2015年7月,王某与孔某所在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的土地被征收,房屋也随之拆迁,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四人按拆迁政策,可以分得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共计160平方米。

因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孔某代表全家签订,虽然王某与孔某当时已离婚,但孔某户申报的家庭人口为四人且通过审核,协议上明确约定每人享有35平方米,每一家庭户可以增购10平方米,两女户可以再增购10平方米。这样一来,孔某一家四口分得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对门的两套六楼房屋,每套80平方米,共计160平方米。王某数次与孔某协商,希望按照补偿协议分割安置房,孔某始终没有同意,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受理后,根据村委会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查明王某及两个女儿三人均为政府拆迁安置对象,孔某按户分得的安置房,包含王某及女儿应享有的房屋安置份额。通过调解,按照房屋现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现状,将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将其中一套房屋确定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且享有同等份额,另外一套房屋归王某与孔某共同所有,二人也享有同等份额,可在房屋买卖后,依据其经济价值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

寿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专属户主一人享有。本案中王某既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和女儿的户籍又与孔某登记在一起,对该拆迁地块的宅基地均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以及对人进行安置,补偿利益的获得是以房屋面积和户口相结合,拆迁协议中明确记载了女方及孩子的姓名,女方及孩子就应该享有相应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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