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一天,我正在办公室里查阅卷宗,突然,桌上的电话铃声响起,我拿起话筒,电话那头传来带着浓浓铜陵口音的殷某某的声音:“邓检察官啊,真的太感谢你了,黄山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刚刚将2.6万元的利息款全部打到我的账户上了,感谢你帮我抗诉成功,挽回了损失!”听到钱已到位,我非常高兴,因为我又成功办结了一起提请抗诉案件。
2007年5月,铜陵市的殷某某与黄山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约定,殷某某预交定金10万元,开发公司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违约,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退还全部定金,另付5%的违约金。签订合同的同时殷某某又与铜陵市某大酒店签订了租房协议,并收取了该酒店的定金2万元,后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交房,导致殷某某不能履行与酒店签订的租房协议,因此双倍返还某大酒店的定金共4万元。为此,2009年2月殷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承担利息5000元、承担租房违约金4万元及差旅费2000元。2010年3月,黄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解除殷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订购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殷某某购房定金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殷某某不服,于2010年8月向黄山市检察院申诉。
黄山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到黄山区检察院办理。我接手该案后,顿感一副重担压上了肩,因为这毕竟是中级法院法官终审的案件,而我一个区县的民行科检察官也只有一些一审生效案件抗诉的办案经验,很担心自己胜任不了。但我又转念一想,上级检察院既然这么信任我,我怎么能因为一点困难就退缩呢?于是,我暗下决心,就算再苦再累,也要把这个案件拿下来。
我首先依法调阅并复印来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审判卷宗,逐字逐句反复审查判决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生怕一个疏忽漏掉重点内容,又多次与远在铜陵的殷某某电话联系核实情况。还加班加点找来很多工具书学习,仔细研读《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在办理该案的那段日子里,我满脑子转悠的都是案件的内容,连晚上做梦都想着这个案子。经过审查我发现市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遗漏了殷某某的定金10万元的利息损失诉求。对此,我在提请抗诉理由上予以认真详细说明。去年6月经市法院再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山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殷某某购房定金利息损失共计2.6万元。
官司虽然赢了,但执行还是一个难题,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殷某某总觉得自己是个外乡人,怕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于是多次要求来黄山区“看我”,都被我婉言谢绝,我也几次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法律知识,督促他们早点还钱。
案子顺利结案了,我也收获了一份喜悦和满足。
邓六发 唐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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