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 王 蕾
记 者 李小云
晨刊讯 到餐饮店就餐,却被告知不能自带酒水。近日,因不满商家这一规定,市民吴女士向黄山市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吴女士称,近日自己和朋友到中心城区跃进路附近一家餐饮店消费时被告知,不允许自带酒水,需到店内购买。“这一规定此前已经明确被定性为霸王条款,应该予以禁止,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予以查处。”
接到投诉后,3月3日,屯溪工商分局柏树工商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未发现该店店堂内含有禁止自带酒水内容的相关告示。“后经我们询问,该店店长称服务人员只是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建议消费者到店内购买酒水,并没有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我们还现场随机对部分正在就餐的顾客进行了询问,发现其中也有顾客是自带酒水到该店消费的。由此可见‘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商家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当天,工商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店负责人,对于自带酒水的顾客和到店内购买酒水的顾客应一视同仁,同时应加强对店内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完善自身的服务态度。
“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禁止自带酒水’实质上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自行予以取消这一规定。”市消费者协会一兰姓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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