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王宇(化名)在步行上学途中,被骑自行车的金某撞倒,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宇被送往黄山市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做了钢钉内固定手术。
手术后不久,王宇便出现手术切口红肿、右小腿疼痛、发烧不止等现象,经诊断为切口金葡萄球菌感染。在采取局部酒精湿敷、扩创引流并加强抗感染措施无效后,又做了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置双管冲洗。其间因手术感染并发骨髓炎。
经司法鉴定,认定黄山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宇病程的延长、身心损害的加大、医疗费的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属主要原因,但王宇因外伤致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发生金葡萄球菌感染及右胫腓中段骨髓炎)遗留的后遗症,尚未构成够等级的医疗事故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王宇因交通事故受伤至黄山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王宇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医疗过错属主要因素,故应对王宇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及增加的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王宇各项费用1.5万余元。 吴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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