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洁宇
晨刊讯 上午为私家车续买了保险,不料下午就将他人车辆撞坏,无奈保险未生效,不得不自掏腰包赔偿对方车辆修理费。日前,屯溪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月20日下午,程某驾私家车沿屯溪黄山路行驶,与胡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车上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胡女士花去车辆修理费2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程某车辆保险于2014年1月初就已到期,程某一时大意,忘记续保。2014年1月20日10时许,程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协商无果,胡女士将程某告上法院,要求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
法院依程某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为2014年1月21日0时起至2015年1月20日24时止,而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13时20分,不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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