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7月4日上午,屯溪区法院在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河南商丘市男子刘某无证销售“中华”、“利群”等牌子的香烟款2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0元。黄山市烟草专卖局组织市区30多名经营户旁听。该案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对此,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现年34岁的河南商丘市男子刘某,在该省新乡市红旗区经营一家烟酒店,但他并非新乡市人,无法在新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是,刘某冒用河南新乡市一名温姓朋友的身份,办理了新乡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堂而皇之地从事起烟草零售业务。2011年底,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浙江宁海县的烟酒店老板俞某,双方商议由刘某向俞某提供“中华”、“利群”等牌子的香烟和高档白酒,并通过快递等物流公司运送,俞某收到货物后,便会往刘某的银行账号打款。到2013年5月,刘某销售给俞某的香烟款已累计10余万元。2013年年初,刘某又结识了黄山市一家商贸公司的姜老板,双方约定由刘某通过快递等物流公司,向姜老板提供“中华”、“利群”等牌子的香烟和高档白酒,姜老板收货后,通过银行账号打款给刘某,双方交易额为10余万元。经鉴定,其销售到浙江宁海、安徽黄山的多批香烟均系正品香烟。
对此,屯溪区检察院的张文检察官解释,也许有人认为,刘某卖的是真烟,不是假烟,社会危害性应该没那么严重,但是非法经营并不是以销售伪劣商品作为构成条件,只要是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专卖、专营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算不是卖假烟,照样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我国对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历来都是作为重点打击的。因此,作为经营者不仅要经营好香烟,还要懂得其中的法律法规,做一名守法懂法的香烟零售户。否则,一旦被发现,定会受到惩处,那就得不偿失了。
记者就此采访旁听的经营户时,他们大多数表示,作为一名经营户,应该多学习,掌握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刘某为了4000元的非法利益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的确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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