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德有 甘超
晨刊讯 近日,由黄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黄山区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方某、叶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且都被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该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12月,王某伙同他人先后在黄山区注册成立两家商贸公司(经查均为“皮包公司”),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王某、叶某为股东,聘请方某担任会计。王某负责全面工作,并指令方某开具发票、收取开票费、介绍受票单位等事项;叶某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办理注册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持票量等事项;方某负责开具发票及办理税务事项。几名被告人利用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5.5%到7%不等的开票费,或者以每份发票30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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