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成功租赁新华书店场地开服装专卖店后,外地店主徐某送黄金首饰和铂金女戒给黄山区新华书店原经理胡某,结果东窗事发。胡某向检察机关自首并退出赃物,认罪态度较好。黄山区法院依法判处胡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其受贿所得赃物悉数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现年49岁的胡某从2011年12月起被聘为黄山区新华书店经理。2012年7月,浙江省永嘉县徐某通过介绍与胡某相识,欲租赁新华书店部分店面,以开办服装专卖店。胡某代表新华书店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补充协议,该服装专卖店顺利营业。徐某欲在当年中秋节前,送胡某东西表示感谢。而后,他在江阴市购买价值23000余元的一套黄金首饰和价值7100余元的一枚铂金女戒。当年8月下旬,徐某将金首饰塞进屯溪区山语人家小区胡某居所大门处。过了几天,胡某在屯溪区一家银行开设保险柜,将相关金首饰存放在内。胡某辩解其并无接受首饰及女戒的想法,一直留着是想等徐某再来屯溪时返还。可胡某直至案发前并未对相关物品进行合法有效的处置,也无相关证据佐证,法院对其辩解意见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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