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拆东墙,补西墙,男子冯某把本该支付劳动报酬的部分工程款,用作归还欠下的私人债务,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累计65.78万元。12月30日上午,冯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屯溪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现年52岁,来自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的冯某在黄山市从事个体承包工程。2011年9月2日,黄山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征收中心与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公司,就屯溪区奕棋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3标段签订施工合同,后授权委托蒋某作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办理该工程的款项结算事宜。2012年12月13日,蒋某把该工程以总价承包的方式转让给冯某施工。冯某又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该工程分包。2013年12月24日,蒋某通过银行向冯某汇款155万元的工程款,并在电话里叮嘱冯某要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此,冯某满口应承,但是,在收到这笔款项后,他当天却将其中的150.2万元汇给了浙江省临安市的几个债主,自提了4万元,却并未支付民工工资。次日,冯某竟离开了黄山市,无法联系。
2013年12月27日,民工们就此赶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冯某拖欠50多名农民工工资65万余元。经过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此张贴告示,要求冯某于2014年1月3日11时,前来核实其所拖欠的工资总额。但是,冯某并未现身,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于2014年1月6日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冯某并未支付工人工资。后经人社部门、奕棋镇人民政府等多方协调,代理人蒋某为此垫付了部分拖欠的工资款。但这一块的垫付资金,并非出于冯某的委托等原因,法院认为不能视为冯某支付。
屯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获得工程款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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