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小云
晨刊讯 “多亏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及时帮我维权,挽回了我的相应损失,对他们的耐心调解和认真的工作态度,我表示衷心感谢!”3月12日,市民汪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了那次赴台旅游,孩子将所有的事情都推掉了,包括学驾照和去新疆旅游,谁知道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汪女士说。她告诉记者,去年7月份,她给女儿报名参加黄山市一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旅游,在缴纳600元定金后,于7月3日办理了赴台旅游签证。“这次旅游原定的时间是7月17日,但在7月中旬,我们却接到了旅行社不能按时成行的通知,表示要延期到8月13日。”
汪女士说,对于旅行社的这一做法,尽管自己有所不满,但也只能接受。“7月23日,我们和旅行社签订了赴台旅游合同并缴纳了剩余的费用,就开始耐心等待。让人没想到的是,8月8日,旅行社却突然通知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团费。”汪女士告诉记者,对于旅行社的这种行为,自己“实在没想到”,“事后经过我们了解,旅行社之所以要和我们解除合同并退还团费,是因为工作人员在录入赴台旅游人员资料时,未将孩子的资料录入。”
汪女士告诉记者,1个多月的等待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实在出乎自己意料。“此事的全部责任应在旅行社,可当我们找到旅行社进行交涉时,旅行社方面却态度强硬,称旅行社已提前告知,而且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汪女士说,在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8月12日,自己向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由于旅行社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汪女士的女儿无法赴台旅游,因此旅行社应负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鉴于此事客观上给汪女士带来了时间、经济以及日程安排等方面的相应损失,在经过多次调解后,最终旅行社方面赔偿了汪女士双倍定金另加100元的赴台签证办证费损失,共计1300元。”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一金姓负责人告诉记者。
她表示,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3·15到来之际,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20%,大额商品的定金则应当取下限比例。在交纳定金时,消费者一定要慎重,应仔细看清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考虑成熟后再交定金。”上述金姓负责人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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