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周某赶到儿女、妻子与他人发生打架的现场,一拳将他人打到鼻部骨折。事后,周某竟不愿承认是自己打的,还想让未满14岁的儿子“顶包”,但事实终归是事实,不容颠倒是非。近日,徽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男子周某和刘某同在徽州区岩寺镇黄山路上开眼镜店。2014年6月7日中午,刘某的妻子徐女士路过周某的眼镜店时,向该眼镜店里看了一眼,结果引起周某儿子不满。其子随即到刘某的店面踢门滋事,并拿扫把砸向店内的徐女士但未砸中,并与徐女士在店门口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起来。刘某见状,从店里赶出来拉架,并将周某的儿子拉倒在地。而后,周某的儿子回身将此事告知正在看店的姐姐,并从店内拿了一把锯子与姐姐一起来到刘某的店里讨说法。听闻对方手里拿了“家伙”来,刘某和妻子在店里各拿锤子和凳子自卫。期间,周某的儿子在冲上去打刘某的过程中,其手持的锯子被附近一家皮鞋店的老板给夺下。而周某的妻子艾女士闻讯后赶到现场为儿女助阵,双方又扯打在一起。此刻,周某也赶到刘某的店门口附近,见状一拳打到刘某的鼻子部位,致其鼻部出血,并将刘某打倒在地,继而与其子一起踢打刘某。直到辖区岩寺派出所民警赶到处警后,制止了双方的互殴。事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鼻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2级。
案发后,在侦查阶段,周某供述自己到事发现场后,用拳头将刘某的鼻子打出血了。但是,其之前并未如实供述,是因为自己觉得没什么大事,也不想天天跑派出所,想让自己未成年的儿子帮其顶下来。事后,徽州警方就此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周某庭后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徽州区司法局就此出具了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缓刑”不至于对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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