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俊
晨刊讯 车主与保险公司就受损车辆定损产生争议,车主并未委托鉴定评估,而是直接将车辆交由汽车维修机构维修,对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近日,屯溪区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车主自行承担部分维修费用。
2013年12月,某公司员工杨某驾驶公司货车在黄山市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倒车时,造成冯某停在院内的小轿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示,将受损车辆开到指定汽车维修公司,但就车辆定损事宜,冯某与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汽车维修公司根据冯某要求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冯某支付维修费8136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冯某维修费2000元。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8136元。诉讼中,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提出鉴定申请,但因未提供受损车辆现场勘查报告等鉴定材料,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杨某正在履行职务,故依法应由某公司对冯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已投保,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由某公司赔偿。冯某提交的结算单及维修费发票,证实其实际支出维修费8136元,保险公司如有异议,应提交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与冯某就车辆定损产生争议,冯某应通过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车损予以核定后再行修理,但其却将车辆直接交给维修机构维修,对此产生的费用,冯某未能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维修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故冯某对车辆维修费用的实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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