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信贷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促进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融合,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加大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重点投资项目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的重点投资项目所需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的项目,要高效率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
第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特点,丰富信贷产品,确定合理期限,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继续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大力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第八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对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第九条 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市人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十条 市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年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银监部门给予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1〕7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市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银监部门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
第十三条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予以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给予金融企业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资金。修订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加大对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或积极推动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适当提高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在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考核分值比重。
第十五条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5〕7号),由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对提供承销服务的各金融机构予以一定奖补,其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按承销额的0.2%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按承销额的0.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同时,财政部门根据各金融机构发行余额,将其作为财政性存款考核的加分因素。
第十六条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实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的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逐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帮助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银行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一)实行破产的企业,应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实行分立的企业,应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
(三)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兼并的企业,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或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四)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的抵(质)押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抵(质)押贷款本息。
(五)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依法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对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和黄山经济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强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推荐
□ 记者 姚大盛晨刊讯 眼下,黄山市秋粮收购已经进入高峰期,各地国有粮库严格按照质价标准进行粮食收购,确保粮农种粮的积极性。据了解,在秋粮收购的高峰期内,市粮食局要...
黄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黄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