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炜
晨刊讯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将不能再经营药品。
该《通知》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明确新申办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经营药品的主体。下一步,对于新开办零售药店
(含连锁门店),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将不予认证发证。对于原登记成个体工商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将进行一次清理,督促个体药店及时通过“个转企”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以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经营主体必须是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要求。
新闻推荐
机构2014年荣膺征信行业中国民族品牌称号11315全国行业征信系统,由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历经10多年数据累积,建立起的覆盖全国、标准统一、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第三方大...
黄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黄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